7月9日,韩国国税厅发布声明明确,居民通过海外公司以劳务收入形式获取的虚拟资产需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范围。根据3月针对相关咨询的官方回应,若居民基于单独激励协议从境外主体获得虚拟资产且未履行源泉扣缴程序,则必须进行综合所得税确定申报。
该政策依据《所得税法》第127条(代扣代缴责任)及第70条(全球所得税基础的最终申报)执行,要求跨境虚拟资产收入需符合韩国税收合规框架。
7月9日,韩国国税厅发布声明明确,居民通过海外公司以劳务收入形式获取的虚拟资产需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范围。根据3月针对相关咨询的官方回应,若居民基于单独激励协议从境外主体获得虚拟资产且未履行源泉扣缴程序,则必须进行综合所得税确定申报。
该政策依据《所得税法》第127条(代扣代缴责任)及第70条(全球所得税基础的最终申报)执行,要求跨境虚拟资产收入需符合韩国税收合规框架。